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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简要了解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 |
时间:2013-9-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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氟化氢(氢氟酸)行业准入条件 氟化氢是萤石等含氟资源实现化学深加工、发展氟化工的关键中间产品。为优化氟资源配置,提高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,大力构建资源节约、环境友好、本质安全的氟化工产业体系,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,按照“控制总量,优化配置,节能降耗,安全环保,技术创新,持续发展”原则,制定本准入条件。 一、产业布局 (氢氟酸) (一)新建氟化氢生产装置、新设立氟化工企业应当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,应当有稳定可靠的萤石等资源保障,必须进入具有环境容量和安全容量、拥有含氟污染物(包括含氟渣料、液体和气体,下同)治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设施以及危险化学品存储、运输设施,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开发区(包括产业园区、产业聚集区,下同)。 (二)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、自然保护区、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,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,主要河流两岸、公路、铁路、水路干线两侧,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,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环保、安全防护距离内,禁止新建、改扩建氟化氢生产装置。 (三)虽然满足上述各种边界要求,但不在开发区内的现有氟化氢生产企业,除开展安全环保改造外,不得新增氟化氢产能,鼓励这些企业停产退出或向开发区搬迁。 (四)除开发生产高纯、超净的电子等行业专用氟化氢产品和生产自用的氟化氢原料外,不得新建、扩建非原料用的氟化氢生产装置。 二、规模、工艺与装备 (一)为满足节能、环保以及安全生产要求,提高氟资源利用率,实现合理的规模经济,新建生产企业的氟化氢总规模不得低于 5 万吨/年,新建氟化氢生产装置单套生产能力不得低于 2 万吨/年(资源综合利用方式生产氟化氢的除外)。 (二)新建、改扩建氟化氢生产装置应当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,选用节能、环保、安全的设备,主要工段、关键设备应当实现在线控制和远程视频监控,整个生产线应当建立综合控制性能先进的 DCS 等在线远程自控系统。 (三)新建、改扩建氟化氢生产装置应当同时配套建设含氟粉尘收集利用系统、含氟污水治理系统和含氟渣料资源化系统。 (四)禁止以萤石为原料,采用水直接吸收工艺新建、扩建氢氟酸生产装置。 氢氟酸应用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平衡实际需要,就地以氟化氢为原料建设氢氟酸生产装置,实现氢氟酸生产的清洁化。 三、节能降耗与资源综合利用 (氢氟酸) (一)新建、改扩建的氟化氢生产装置,经连续 72 小时生产考核,每吨氟化氢产品萤 (标准号 YB/T 5217,氟化钙含量不低于 97%)消耗不得高于 2.25 吨、综合水耗不石(粉)得高于 1 吨、年均综合能耗不得超过 450 千克标煤。 (二)氟化氢生产企业应当发展循环经济,提高能源梯次利用和萤石、含氟石膏渣等资源综合利用水平。 含氟石膏渣硫酸钙含量不得低于 90%、氟化钙含量不得超过 2%、硫酸含量不得超过0.5%,年综合利用率必须在 90%(包括签订长期合同委托加工利用)以上。 (三)新建、改扩建的氟化氢生产装置,水循环利用率不得低于 95%。 现有氟化氢生产企业应通过改造, 2013 年年底前达到上述要求; 在 通过改造达不到的,要按期停产或退出。
本文由氢氟酸提供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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